“REITs发行上市一件事”为基金管理人、资产计划管理人提供REITs发行上市相关环节的指引说明,包括项目申报、代码申请、REITs发行、限售及锁定、REITs上市等。
“REITs发行上市一件事”为基金管理人、资产计划管理人提供REITs发行上市相关环节的指引说明,包括项目申报、代码申请、REITs发行、限售及锁定、REITs上市等。
本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申请文件及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的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反馈与回复,审核会审议,出具审核意见等四个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提交申请文件,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文件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管理人。申请文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提交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基金法律意见书。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补正,补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管理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认可的,可以延长补正时间。管理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所于收到最终提交的补正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或者通知管理人,并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审议。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管理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本所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反馈意见回复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后,认为需要继续出具反馈意见的,自收到反馈意见回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出具反馈意见的,自确认反馈意见回复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审议。
审核会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重点关注反馈意见及其回复和其他重大问题,以合议的方式形成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审核会审议意见为通过但要求补充披露或者完善有关事项的,本所及时告知管理人有关事项。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专业机构等应当落实有关事项并及时更新申请文件。
本所作出同意不动产基金上市以及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审核意见的,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本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的,向管理人出具终止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简称代码申请”提交代码与简称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于X-8日(含)(X日为询价日)前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询价申请,包括业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两部分。
X-4日(含)前,经本所初次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的询价业务申请中对拟定的询价日期进行确认。
X-3日(含)前,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在本所官网发布,基金管理人核对网站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预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其他媒介上刊登前述公告。
L日为认购起始日。
L-4日(含)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认购申请,包括业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两部分。
L-4日(含),经本所初次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的认购业务申请中对拟定的认购日期进行确认。
L-3日(含,自然日)前,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文件及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核查的法律意见书等公告文件在本所官网发布,基金管理人核对网站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预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其他媒介上刊登前述公告。
T为上市日。
REITs上市T-7日(含)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菜单“业务办理-REITs-限售及解锁”提交限售申请(场内限售、场外锁定),包括:REITs场内份额限售申请;REITs场外份额锁定申请;基金份额限售/锁定的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T-5日(含)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发起限售办结申请,申请确认战略投资者份额的限售和锁定已完成,并提交全量生效数据(盖章)。
T为上市日。
在发起上市业务申请前,基金管理人应确认:已完成基金成立材料报备;已完成全部战略投资者的份额限售和锁定;已指定至少1家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并在上市申请函中明确。
T-5日(含)10:00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菜单“业务办理-REITs-初始上市业务及公告”提交申请,包括业务申请、信息披露文件两部分。
T-4日(含)前,基金管理人于本日12:00前,补充提交经中国结算盖章确认截至日期为T-5日及之前的持有人结构申报表,以及T-5日基金场内证券持有人名册;16:00前,本所完成上市审核,正式函告基金管理人,并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上市申请流程告知业务发起人函件文号;16:30前基金管理人在上市公告中补充上市文号、上市份额数量,重新上传,并提交业务信息调整申请函,同时对拟定的上市日期进行确认。
T-3日(含,工作日)前,上市公告等公告文件在本所官网发布,基金管理人核对网站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预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其他媒介上刊登前述公告。
T-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菜单“信息披露-REITs公告”,提交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T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在REITs上市之前,按本所规定签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
本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申请文件及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的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反馈与回复,审核会审议,出具审核意见等四个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提交申请文件,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文件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管理人。申请文件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提交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基金法律意见书。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补正,补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管理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认可的,可以延长补正时间。管理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所于收到最终提交的补正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或者通知管理人,并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审议。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管理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本所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反馈意见回复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后,认为需要继续出具反馈意见的,自收到反馈意见回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出具反馈意见的,自确认反馈意见回复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审议。
审核会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重点关注反馈意见及其回复和其他重大问题,以合议的方式形成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审核会审议意见为通过但要求补充披露或者完善有关事项的,本所及时告知管理人有关事项。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专业机构等应当落实有关事项并及时更新申请文件。
本所作出同意不动产基金上市以及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审核意见的,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本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的,向管理人出具终止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简称代码申请”提交代码与简称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于X-8日(含)(X日为询价日)前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询价申请,包括业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两部分。
X-4日(含)前,经本所初次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的询价业务申请中对拟定的询价日期进行确认。
X-3日(含)前,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在本所官网发布,基金管理人核对网站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预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其他媒介上刊登前述公告。
L日为认购起始日。
L-4日(含)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认购申请,包括业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两部分。
L-4日(含),经本所初次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提交的认购业务申请中对拟定的认购日期进行确认。
L-3日(含,自然日)前,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文件及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核查的法律意见书等公告文件在本所官网发布,基金管理人核对网站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预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其他媒介上刊登前述公告。
T为上市日。
REITs上市T-7日(含)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菜单“业务办理-REITs-限售及解锁”提交限售申请(场内限售、场外锁定),包括:REITs场内份额限售申请;REITs场外份额锁定申请;基金份额限售/锁定的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T-5日(含)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发起限售办结申请,申请确认战略投资者份额的限售和锁定已完成,并提交全量生效数据(盖章)。
T为上市日。
在发起上市业务申请前,基金管理人应确认:已完成基金成立材料报备;已完成全部战略投资者的份额限售和锁定;已指定至少1家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并在上市申请函中明确。
T-5日(含)10:00前,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菜单“业务办理-REITs-初始上市业务及公告”提交申请,包括业务申请、信息披露文件两部分。
T-4日(含)前,基金管理人于本日12:00前,补充提交经中国结算盖章确认截至日期为T-5日及之前的持有人结构申报表,以及T-5日基金场内证券持有人名册;16:00前,本所完成上市审核,正式函告基金管理人,并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上市申请流程告知业务发起人函件文号;16:30前基金管理人在上市公告中补充上市文号、上市份额数量,重新上传,并提交业务信息调整申请函,同时对拟定的上市日期进行确认。
T-3日(含,工作日)前,上市公告等公告文件在本所官网发布,基金管理人核对网站披露内容是否符合预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其他媒介上刊登前述公告。
T-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基金模块菜单“信息披露-REITs公告”,提交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T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在REITs上市之前,按本所规定签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
